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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政局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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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 |
| 受理地址: |
江西中路215号 |
| 受理范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局下属行政
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证书和发放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行政行为;
(3)认为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权利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 受理范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局下属行政
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证书和发放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等行政行为;
(3)认为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联系电话: |
63232222转2672分机 |
| 邮编: |
2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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