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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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司法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监督和指导监狱管理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五、制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市各区县、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的有关工作。
  六、管理、指导律师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在沪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负责审批本市在国外(境外)设立的律师机构。
  七、管理、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司法助理员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九、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管理、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
  十一、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核、立项、转报;监督管理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督、指导监狱、劳教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工作纪律
  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严格工作纪律,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高效、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区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纪律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纪律的处理,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行政处理:扣发岗位津贴和奖金、警诫、限期调离、辞退。
  第五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同时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六个月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人民警察延期六个月晋升警衔。
  第六条受到记过处分的,同时扣发六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一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延期一年晋升警衔。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同时扣发九个月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一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延期一年晋升警衔。
  第八条受到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同时扣发一年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一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延期一年六个月晋升警衔。
  前款规定的应受降级处分者的级别为本人职务最低级别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按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同时扣发二年岗位津贴和奖金,并自处分当月起二年以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人民警察同时降低一个级别以上警衔。
  前款规定的应受撤职处分者的职务为办事员的,予以降级处分。
  第十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人事行政关系,自然撤销其原先取得的所有职务、级别和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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