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合作企业(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财政机关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二)受理 财政机关接收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收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送达申请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的合作企业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财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2.财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