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事项内容: (一) 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经营情况; (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 (四)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履行程序:

  (一)税务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三)检查取证。检查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务、财经法规的,必须逐笔取得证据。对举报或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中要作好《询问调查笔录》和《税务稽查底稿》,详细反映出违法事实。

  (四)检查调帐。在检查中,确实需要将被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的会计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必须核发《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并将调取的资料逐一登记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内,由被查单位和经办人签名盖章、签注调取日期,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册、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五)检查验证。税务人员在检查结束后,必须将检查的违法违纪事实与被查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逐笔核对落实,并将《询问调查笔录》交由被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认可签名或盖章,在《税务稽查底稿》上加盖被查单位公章。
权利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5、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受尊重的权利。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7、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8、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阳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9、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10、有依法拒绝检查的权利。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1、有依法拒绝履行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权利。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1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依法开设银行帐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依法设置帐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4、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依法保管财会核算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依法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7、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8、依法实施发票管理。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印制、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 9、依法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0、依法结算税款若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11、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12、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提供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税务机关的权处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各项税务事项;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有权查验纳税人的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申报;有权审核纳税人的申报内容,对于有纳税义务而不依法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或者不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各种法定方式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要时,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征收权: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授权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纳税人手中强制地、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 3、税收检查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发票管理权:税务机关依法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5、税务行政处罚权: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有依法处罚的权利。 6、提交刑事处罚权:对于纳税人严重违反税法的,税务机关有权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二)税务机关义务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执行回避制度。 4、进一步依法征税。 5、拒绝执行违法减免税规定。 6、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7、承法定的行政赔偿。 8、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9、不得将查询储蓄存款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0、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11、依法移交涉税犯罪案件。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