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征收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宰杀猪、牛、羊、马、驴、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税额标准:屠宰税以牲畜头数为计税依据,按头定额征收。税额分别为猪每头6元;牛(包括马、驴、骡)每头8元;羊每头4元。 2、纳税义务人在外省市收购牲畜时已按当地规定缴纳屠宰税的,经本市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宰杀时可不再征收屠宰税。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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