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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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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构: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
| 征收对象: |
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 |
| 征收数额: |
1、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2、计税依据
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3、税率
(1)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列为重点支持的产业、产品的建设,实行0%或5%的低税率,予以鼓励;对国家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的建设,实行30%的高税率,严格控制发展;一般产业、产品的建设项目,实行10%或15%的中档税率。
(2)更新改造项目
为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体现鼓励内涵、限制外延的政策精神,实行0%和10%两档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给予优惠扶持,税率为0%;对除此以外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10%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1998年1月1日起,房产企业销售列入98年前商品房计划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尚未使用和正式实现销售的商品房,不分用途暂比照零税率项目政策免予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4)1996年10月24日以后开工的装饰装修项目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其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工程价款进行预征,并按工程实际投资额进行清算。
凡原有建筑物其使用性质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包括“九四"专项)和5%税率的项目,如使用性质未发生变化,则对此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也暂适用零税率或5%税率。对其余应税项目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一律按10%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装饰装修项目征税的计税依据规定为工程投资总额(包括所发生的料、工、费),对不含土建设备及可移动的生活用具和工艺用品准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如难以划分的,可按工程总投资额30%比例计算扣除。
装饰装修工程的纳税起征点为单项工程应税投资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超过应税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应税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4、征税机关
(1)参建住宅项目以项目计划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负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纳税申报。
(2)联建住宅项目,各联建方分列计划,以项目计划为依据,各联建方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联合建造住宅以外的项目,联建组织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由联建单位统一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
(4)凡缴纳工商税收的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凡不缴纳工商税收的单位,直属分局对口联系的主管局、控股集团,由各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其他各级政府、主管局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征税期限
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手续工作,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在规定期限内,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一次交清全年应纳税款。纳税人一次缴纳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
|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13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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