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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特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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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构: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
| 征收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 |
| 征收数额: |
1、计税依据及其计算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计税依据的确定:农业特产品生产者自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实际收入,即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对农业特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
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对一些帐目不全的单位,无法按此规定组织征收的,本市采取“定面积、定产量、定计税收入"的办法计征,一般面积按实核定,产量一定三年,产品收入一定二年。
对海洋捕捞的水产品,采取按船只吨位、马力大小定额征收;鳗苗按生产作业方式定额征收;鳗苗收购按收购证定额征收。在征收方法上,采取委托渔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时候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本市采用在农业税基础上加征征收的办法。
对财政部规定的税款缴纳人,其计税依据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收购单位和个人,其代扣税款的计税依据是收购农业特产品实际支付的金额。
利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2、税率及附加
(1)全国统一税率
全国统一税率为《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明确列举品目的税率,晾晒烟叶、烤烟为31%;毛茶为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果用瓜为8%;蚕茧为8%;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为8%;原木、原竹为8%;生漆、天然树脂为10%;天然橡胶为8%;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为10%;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贵重食品为25%。对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进行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税率是为了保证全国大宗税源的稳定和大宗品目税负的平衡。
(2)地方自定税率
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实行地方自定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20%的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自定部分产品的税率,既体现了全国税政的统一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调节功能。
(3)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是指适用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取消了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并入农业特产税征收。为了保持税收改革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凡涉及到原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按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均为8%;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本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按上海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附后)执行。
(4)地方附加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属于地方预算外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征收正税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纳税人、税款缴纳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最迟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附:税目 税率
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 - 31%
烤烟叶 - 31%
二、园艺产品
毛茶 7% 16%
柑桔 香蕉 荔枝 苹果 梨 12% -
其他水果 干果 10% -
果用瓜 8% -
蚕茧 8% -
药材 8% -
花卉 8% -
经济林苗木 8% -
其他园艺产品 8% -
三、水产品
水生植物 8% 5%
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 8% 5%
其它水产品 8% 5%
四、林木产品
原木 原竹 8% 8%
生漆 天然树脂 10% 10%
天然橡胶 8% -
木本油料 8% -
其他林木产品 8% -
五、牲畜产品
牛皮 猪皮 羊皮 - 10%
羊毛 兔毛 - 10%
羊绒 驼绒 - 10%
六、食用菌
黑木耳 银耳 8% 5%
香菇 磨菇 8% -
其它食用菌 8% -
七、贵重食品
海参 鲍鱼 干贝 燕窝 鱼唇 鱼翅 8% 25% |
| 征收依据: |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143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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