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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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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构: |
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
| 征收对象: |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
| 征收数额: |
1、计税依据与征收范围,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菜地、鱼塘等包括被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税率,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额。本市具体规定为:(1)近郊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平方米为10元;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平方米为8元。(2)闵行、嘉定、宝山、浦东4个区(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划部分)每平方米为6元。(3)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5个县(包括各类农场),每平方米为4元。(4)三岛(崇明、长兴、横沙),每平方米为3元。交通公路占用耕地不分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
3、纳税期限,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为三十天,即纳税人必须在经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
|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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