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具体为: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适用税额 7.50 6.50 5.50 4.50 3.50 2.50 2.00 1.00 0.50 2、纳税期限:(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年缴纳两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2)个人每年缴纳两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3)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3月28日,上海市市人民政府发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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