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征收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2、税目税率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环节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294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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