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
征收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征收数额:
1、计税标准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等分别选择了三种单位,即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 2、适用税额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二轮摩托车 每辆 60元 三轮摩托车 每辆 80元 非机动车 人力驾驶 每辆 24元 畜力驾驶 每辆 32元 助动车 每辆 16元 自行车 每辆 8元 机动船 150吨以下 每吨 1.2元 151-500吨 每吨 1.60元 501-1500吨 每吨 2.20元 1501-3000吨 每吨 3.20元 3001-10000吨 每吨 4.20元 10000吨以上 每吨 5.00元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按载重吨位每吨 0.60 11-50吨 每吨 0.80 51-150吨 每吨 1.00 151-300吨 每吨 1.20 301吨以上 每吨 1.40 3、征税机关及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4、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个人按年缴纳一次每年四月份至五、六月份缴纳入库。 5、自行车征税规定:(1)纳税义务人同上。(2)单位税额:每辆每年捌元。(3)征税期限: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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