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征收机构:
上海市各区(县)、镇(乡)财政机关。
征收对象:
农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农业税的征税对象: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1)粮食蔬菜作物的收入;(2)棉花、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3)水果、西瓜、果用瓜等 园艺作物的收入;(4)水产器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收入;(5)国务院、市人与政府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2、农业收入的计算:农业收入以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据实核定。上述各项农业收入,一律折合本市的主要粮食(稻谷),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常年产量核定后,纳税人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条件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其常年产量不予调高;因怠于耕作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降低单位面积常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3、农业税税率:本市农业税税率统一为常年产量的5.24%。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令第96会议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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