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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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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
| 征收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 征收数额: |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2、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每标准条(200支) 大箱(50000支)150元(从量计征)
调拨价格50元(含50元)以上 45%(从价计征)
2.每标准条(200支) 大箱(50000支)150元(从量计征)
调拨价格50元以下 30%(从价计征)
3.烟丝 30%
二、酒 及酒精
1.粮食白酒 斤 0.5元(从量计征)
25%(从价计征)
2.薯类白酒 斤 0.5元(从量计征)
15%(从价计征)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每吨出厂价3000元
(含3000元)以上 吨 250元
每吨出厂价3000元以下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扶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各种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纯铂金首饰或以纯铂金制作的镶嵌首饰、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无铅) 升 0.2元
汽油(含铅) 升 0.28元
八、柴油 升 0.10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气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8%
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 5%
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 22座以下 5%
以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3、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
|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9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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