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征收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租承包内资企业、饮食业。
征收数额: (一)个体工商户 1、纳税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不含税)3000元。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租柜经营的为3%;专营鲜花的为6%;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专营酒吧的为8%;专营汽车客运业的为7%;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上海市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 表一:商品流通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水果类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水产类 4,600 4,200 3,800 3,400 2,800 服装鞋帽类 5,600 5,000 4,400 3,600 2,800 百货类(店面) 4,000 3,600 3,200 2,600 2,000 烟糖杂货类 3,600 3,400 3,000 2,400 1,800 熟食类 4,200 4,000 3,400 3,000 2,200 肉类 -- -- 10,000 8,000 邮品类 1,500 表二:修理服务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理发兼烫发类 2,000 1,000 美容兼理烫发类 4,000 2,000 缝纫制衣类 1,800 1,200 修理人力车类 1,800 1,200 修理助力车类 3,000 1,500 表三:饮食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A级 B级 C级 D级 E级 饭菜类 5,500 5,000 4,500 4,000 3,500 点心类 4,000 3,800 3,200 2,800 2,200 表四:交通运输业 单位:元 级差地区项目 客运类主要为本市市区(含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范围,货运类为全市范围客运类 起租费10元, 起租里程3公里的为8000元 起租费10元、 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7000元 起租费8元, 起租里程5公里的为5000元货运类 车载量1吨以下(含1吨)的为2000元 表四注:客运类各档基数定额是按"一车一司机"为依据设定的,对"一车两司机"的,可乘以1.2的系数相应得出各档基数定额。 (6)个体查帐征收户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3、所得税起征点:(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和单项带征率方式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二)私营企业 1、带征所得税的条件: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以此为主兼营货物批发及零售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私营企业,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2、带征率:工业中从事产品生产的为1%,从事工业性加工及工业性修理、修配的带征率为1.5%;商业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的为0.25%,经营其他货物的为0.5%;饮食业中的饭菜业视实际经营地不同,带征率分别为4%、3.5%、3%;建筑业中承接装潢、安装、修缮项目的为1.5%;广告业为3.5%;咨询业为5%。 3、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20%带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一经确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后,一般两年内不再变动。 5、对带征户实行按月征收、年终不汇算清缴的办法。 6、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当年度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三)承租承包内资企业经营中的有关税收问题: 1、承租、承包方承租、承包企业后,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并以新登记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承包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2、承租、承包方仍以被承租、承包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变更原企业工商登记,对承租、承包方按如下情况分别对待:(1)承租、承包方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即承租承包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以出租、出包方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租、承包方对其按合同(协议)所取得的收入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2)承租、承包方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出包方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也即对承租、承包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则承租、承包方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 (四)饮食业流转税征收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等食品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3、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征收依据: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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