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征收数额: 1、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上述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 2、税率:是以纳税人所在地市区、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5%;(3)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1%。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国发[1985]19号);《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85]50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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