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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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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构: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
| 征收对象: |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
| 征收数额: |
1、征收对象及范围:(1)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其征收范围: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C房屋买卖;D房屋赠与;E房屋交换。(2)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D以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E房地产建设工程转让;F商品房的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2、税率:契税实行比例税率,《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本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
3、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征收契税一般是以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可分以下三种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为防止瞒价逃税,新的《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申报期限: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
| 征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财法字[1997]52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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