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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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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机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
| 强制种类: |
(一)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 强制程序: |
(一)
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扣缴税款时,应填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章批准的《扣缴税款通知书》上下联,上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下联送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同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新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时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如果不用现金缴纳罚款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二)
扣缴、查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一式三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一份交收购单位;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份。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 权利义务: |
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权利(税务机关的义务)
(一)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二)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受尊重的权利。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权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
(一)依法开设银行帐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依法设置帐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三)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强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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