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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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上海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监督本市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审计署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本市国家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区、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本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7、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农林水利与资源环保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对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本市项目的财务收支;市政府和本市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的情况进行审计;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出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本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财经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审计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3)、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a、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姻关系的;
  b、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c、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4)、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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