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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防止政务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报。
2、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接待工作中出现生、冷、硬、顶、拖。
3、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防止行政处罚随意性。
4、工作人员不准在家接待业务工作,一切与业务工作有关活动一律在工作单位进行。
5、工作人员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擅自表态。
6、工作人员不准向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7、工作人员不准向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示意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
8、工作人员不准向建设单位指定或示意使用某种产品。
9、工作人员不准收取各种变相的好处费,或强行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10、工作人员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11、工作人员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罪责,隐瞒真相,出具伪证。
12、持证上岗,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13、在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不得挪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14、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行污染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15、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逐一登记、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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