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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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涉及辖区外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治理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制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空气环境等要素的质量预报。

  (七)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流域、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审核。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环境标志认证的管理;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受市政府委托受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1、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防止政务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报。

  2、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防止接待工作中出现生、冷、硬、顶、拖。

  3、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防止行政处罚随意性。

  4、工作人员不准在家接待业务工作,一切与业务工作有关活动一律在工作单位进行。

  5、工作人员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擅自表态。

  6、工作人员不准向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7、工作人员不准向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示意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

  8、工作人员不准向建设单位指定或示意使用某种产品。

  9、工作人员不准收取各种变相的好处费,或强行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10、工作人员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11、工作人员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罪责,隐瞒真相,出具伪证。

  12、持证上岗,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出示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13、在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不得挪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14、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执行污染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15、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逐一登记、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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