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项目
部门简介相关网站管理职责 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和政策。
     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
    
     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
    
     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
    
     以及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
    
     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
    
     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六)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
    
     和印制;指导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指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
    
     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违章活动。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参与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
    
     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工作纪律
  为了进一步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它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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