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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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4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产品、商品(药品、非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的监督检查,发布质量监督抽查的通报、公告;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评价性活动。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质量认证工作。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工程设备监理工作;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和咨询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并监督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管理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可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健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九)组织指导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代表本市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管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本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对区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质量技术监督体制改革并实行垂直管理后,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十分注意行风建设,树立和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以保证切实履行管理本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牢固树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政府需要、企业欢迎、群众满意、社会赞誉"为目标,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标准化、计量、质量的基础服务,并通过规范市尝扶优治劣,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创造放心的购物环境。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区县经济发展服务。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设"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员工队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单位要在行风整顿的基础上,巩固成果,全面落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各项行风建设要求。要组织全体职工深入学习《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统一思想,规范各类人员的职业行为。1、行政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并遵守办事纪律"八不准":(1)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2)不准参加行政相对人的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3)不准借工作关系购买低于规定价格的产(商)品;(4)不准以试用、借用及其它名义无偿占用企业的产(商)品;(5)不准利用职权以讲课、咨询等名义搞有偿服务;(6)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7)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8)不准擅自接受邀请参加企业的各种庆典活动。2、2、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认真执行"五公开、十不准"规定。"五公开":(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5)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十不准:(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3、技术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要科学求实、公正公平、遵章守纪,注重时效。并遵守以下规定:(1)技术机构所办的经济实体不得冠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不得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做经营广告;(2)不准冒用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3)不得生产授权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执法检验的产品;(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5)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6)不得变相转卖证书和印章。4、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为社会提供标准化、计量、质量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借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或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中介活动;(2)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强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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