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4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产品、商品(药品、非计量器具的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的监督检查,发布质量监督抽查的通报、公告;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质量评价性活动。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质量认证工作。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工程设备监理工作;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和咨询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并监督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建立和管理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资质认可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健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九)组织指导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代表本市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管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本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对区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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