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到发怔最长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拖延,整改时间)。计量评价结果需整改的,允许申请单位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
申办对象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 3.一年内没有发生质量或计量违法行为。
申办手续: 填写《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表》,盖好申请单位公章后,向市质监局计量处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 2、委托技术机构对净含量进行核查;3.委托评审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表》逐项进行核查,采取符合和不符合方式,评审结束时出具《计量评定报告》。 4.办理部门对评审组递交的《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评定报告》予以审核,按规定作出发证、整改和不发证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1.计量评定培训班(自愿):800元; 2.计量评定评审费:中型企业800元,小型企业500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3、《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1994年10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发布); 5、《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6、《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7、《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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