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2:30~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安排、准备和通知申请单位。
申办对象资格: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法人单位已注册。 2、申请时需递交的文件资料: (1)出示法人单位的资格证明(交复印件); (2)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 (3)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书); (4)使用说明书; (5)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证明; (6)报关单或其相应入关证明; (7)售后服务的承诺。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除申请书一式俩份,其余资料一式一份。
申办手续: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前的检定申请(本市不能检定,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的除外)。
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委托有条件的技术机构检定。

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安排进口计量器具检定,通知申请单位商定检定计划,依据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检定和出具证书。被委托的技术机构不能检定的,申请资料退回办理部门。

3、办理部门审核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后,加盖进口检定核准章。对不能检定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新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检定费由检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关于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管理的通知》。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