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委托有条件的技术机构检定。
2、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安排进口计量器具检定,通知申请单位商定检定计划,依据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检定和出具证书。被委托的技术机构不能检定的,申请资料退回办理部门。
3、办理部门审核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后,加盖进口检定核准章。对不能检定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