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2:30~17:00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
| 申办对象资格: |
1、市属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2、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国家部、委、局在沪企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4、列入国家重点管理目录和本市重要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用进口零部件组装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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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手续: |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固定的生产场所,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6)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复查)应递交的资料(1)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异地)已注册或受理证明(交复印件);(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3)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4)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交证复印件);(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6)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或产品全性能试验报告(复查申请时递交,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或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除申请书一式俩份,其余资料一式一份。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有关单位应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经自查合格后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初审;
2、委托有关技术、中介机构组织考核组(每组有资质考评员一般为3-4名)进行现场考评;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后由有关技术、中介机构上报办理部门;
4、办理部门审核《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作出是否通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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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标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收费为每项100元,证书费每证10元,公报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2、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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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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