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1:30 12:30~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7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不需要进行环境试验和电磁兼容试验的,5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申办对象资格: 受理本市法人单位试制的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申请、列入国家重点管理目录及本市重要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及属于本单位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申请,委托试验,审核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申办手续: 1、 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 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异地)已注册或受理注册;(2) 有本单位试制合格的样机;(3) 能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2、 申请时需递交的文件资料:(1) 出示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异地)已注册或受理注册证明材料(交复印件)。(2)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申请书》;(3) 样机照片;(4) 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5) 总装图、主要零部部件图和电路图(承担试验机构需要时提供);(6) 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并备案);(7) 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技术机构所做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及本单位产品标准的试验报告;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除申请书一式俩份,其余资料一式一份。
办理程序:

1、受理

办理部门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并盖有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2、委托

办理部门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委托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型式评价。对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申请,委托或授权有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样机试验。

3、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

受委托的技术机构负责对技术资料审查,向申请单位发出《送交试验样机通知》,编制型式评价大纲或样机试验大纲和依据大纲进行试验;出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4、审核

办理部门对技术机构递交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予以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1)申请费 每种型号50元 (2)公报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2、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局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5、《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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