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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办理部门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并盖有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2、委托
办理部门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委托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承担型式评价。对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申请,委托或授权有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样机试验。
3、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
受委托的技术机构负责对技术资料审查,向申请单位发出《送交试验样机通知》,编制型式评价大纲或样机试验大纲和依据大纲进行试验;出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4、审核
办理部门对技术机构递交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予以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