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
办理机构: 上海市计量校准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至认可发证不超过三个月(不包括资料审查及现场评审的整改时间)。
申办对象资格: 1.有机构章程; 2.有固定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场所; 3.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计量校准设备; 5.有至少5名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 申办对象应填妥申请认可意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校准的项目名称及技术指标、相应的主要测量标准、技术依据、年工作量估算和实验室特点等内容。预审通过后,提交以下资料: 1.实验室认可申请书(含附件1、2、3); 2.机构章程*; 3.校准工作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4.注册资金的验资材料*; 5.质量手册; 6.自查报告; 7.技术规范; 8.人员资质的证明*; 9.校准报告若干份(每个申请项目3份); 10.原始记录若干份(与校准报告相对应);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2.其他补充材料。(注:在申请初次认可和复查认可时应交齐以上资料。若申请扩项认可时,打*材料的相应内容无变化,材料可免交)
办理程序:

1.办理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预审。2.办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委托评审委实施评审工作,并向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发出《受理通知单》。3.由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组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并向办理部门提交《审查意见书》。4.办理部门对《审查意见书》及整个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

办理依据: 1、《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上海市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第54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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