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到发怔最长期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包括企业拖延,整改时间)。计量评价结果需整改的,允许申请单位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
申办对象资格: 1.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在所从事检定项目的岗位上至少有半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一年以上),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申办手续: 1.日常集中考核:填妥《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如属首次申请,应提交申请人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如属增项或复查考核,应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如属一门补考,应提交上次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明复议件,同时向与企业工商注册或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向上海市计量协会交纳考核费。 2.加急考核:应有书面的《加急考核申请报告》,填妥《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加急考核申请表》,如属首次申请,应提交申请人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如属增项或复查考核,应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如属一门补考,应提交上次考试成绩单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还应提供工商注册证明复议件,同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向上海市计量协会交纳考核费。
办理程序:

1.计量检定人员集中考核: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市计量协会接受报名——市计量协会组织辅导——办理部门组织考核——办理部门公布成绩——办理部门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2.计量检定人员加急考核:向办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市计量协会接受报名——市计量协会组织辅导——办理部门组织考核——办理部门公布成绩——办理部门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28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5.技监局量发[1991]376号"关于发布《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通知"(1991年8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6.技监局量发[1992]021号"关于采用《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配套用表的函"(1992年6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印发); 7.沪质技监量[2000]5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2月2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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