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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209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
| 办理时限: |
从受理日起1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证,如有复查和整改,时限顺延。 |
| 申办对象资格: |
1.计量标准经计量检定合格,即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即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和工作场所;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和使用人员,即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档案。 |
| 申办手续: |
1、 新考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2、 复查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5)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的原始记录和检定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复查的标准,所在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证书》到期六个月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否则按新申请考核办理。 |
| 办理程序: |
1.办理部门受理申请;
2.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考核,每个项目一般由一名计量标准考评员实施考核; 3.考评员填写有关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 4.中介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办理部门;
5.办理部门审核考核资料,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6.对通过的项目颁发《计量标准证书》;7、对不通过的项目,通知申请单位,说明不通过的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复查项目办理撤销手续。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标准: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每项400元 ,复查收费为每项120元。 2.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发布的《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5.《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2001年3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1年6月1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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