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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登记
⒈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单位,应在单位核准注册或批准成立的30天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或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⒉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受理登记后10天内赋予代码并核发代码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发证(卡),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
㈡变更
组织机构在申报办理代码登记后,凡机构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机构类型、经济性质中的其中一项发生变更,应在核准变更后的30天内,持核准其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代码证、卡,至办理部门申办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换发代码证书和代码证IC卡。
㈢验证
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进行验证。各单位应在接到代码证书验证通知后的1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至办理部门申办验证手续。办理部门对验证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该代码证的正、副本上加贴标签,并对代码证IC卡中有关信息进行处理。
㈣换证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4年内有效,如所提供的有效证照上的有效期不满4年,均按证、照上的实际有效期发证。单位应在证书使用期限届满前30天内,持代码证书正、副本,代码证IC卡及有关证明文件,至办理部门申办换证手续。办理部门应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代码证书。
㈤补证
代码证书或代码证IC卡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办理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发。在申办补证手续时,申请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补发代码证申请书,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代码证。
㈥注销
单位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向办理部门申办代码注销手续。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核准其终止或注销的证明文件,填写代码注销申请书,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核准代码注销后,办理部门应出具相应注销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