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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204室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 |
| 办理时限: |
市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颁发证书 |
| 申办对象资格: |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上海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
| 申办手续: |
1.企业到资料预审部门领取《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并填写(一式四份);
2.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
3.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对比表;
4.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设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全性能检验报告; |
| 办理程序: |
1.市属企业采标预审材料报送各有关主管局、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上海市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区、县属企业报送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料预审。
2.预审符合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由资料预审单位出具《企业产品标准采标认可证明》。
3.企业将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及预审材料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备案。备案后退回两份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案部门可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向社会公告,每一项产品代收标志公告费500元 |
| 办理依据: |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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