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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1204室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7:00 |
| 办理时限: |
受理备案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 |
| 申办对象资格: |
1.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GB/T1.1、GB/T1.3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
| 申办手续: |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时应准备: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准备: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标准文本"一式三份。 |
| 办理程序: |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
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区县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代号申请并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应直接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代号。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复印留存一份,原件退回申请企业。(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标准审核。如发现备案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登记、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登记表中签名,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表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各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复审后标准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填写通知单,并在十五天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1)对标准作非实质性修改的;(2)废止标准的;(3)确认备案标准的。
2. 企业修订备案标准,应将修订后的标准重新按规定报送备案。(四)附则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产品标准备案另行规定。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8年12越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原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沪技监标[1998]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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