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办理地址: 长乐路1227号607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
办理时限: 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获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注册地在上海)生产下列以销售为目的产品的企业: 1、小麦粉2、大米3、食用植物油4、酱油5、食醋6、肉制品7、乳制品8、饮料产品9、调味品10、方便面11、饼干12、罐头食品13、冷冻饮品14、速冻面米食品15、膨化食品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申办材料

资料名称

备注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l          原件(2份),封面加盖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l          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按营业执照填写。

企业营业执照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食品卫生许可证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企业代码证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不需办理代码证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2份)

企业厂区布置图

可为复印件

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

可为复印件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采用企业标准)

可为复印件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即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职责分配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

可为复印件

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注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为一份,申报时所有证件须出示原件

办理程序    1.领取申请书     2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   3.携带申请书等材料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申报    、付费  4.审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 审查费每产品2200元,同一次同一类产品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2.依据 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第十三条(一)。
办理依据: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2002年5月16日发布;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2002年7月9日发布;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 2002年7月11日;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2号令) 2003年7月18日公布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国家质检监函(2003)515号 2003年7月4日发布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家质检监函(2003)516号 2003年7月4日发布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家质检监函(2003)517号 2003年7月4日发布

推荐】【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