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
| 办理地址: |
长乐路1227号60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6:30 |
| 办理时限: |
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90个工作日内获证,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
| 申办对象资格: |
本市(注册地在上海)生产下列以销售为目的产品的企业:
1、小麦粉2、大米3、食用植物油4、酱油5、食醋6、肉制品7、乳制品8、饮料产品9、调味品10、方便面11、饼干12、罐头食品13、冷冻饮品14、速冻面米食品15、膨化食品 |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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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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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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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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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2份),封面加盖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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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按营业执照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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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 |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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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 |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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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证 |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不需办理代码证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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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区布置图 |
可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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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 |
可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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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如采用企业标准) |
可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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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即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职责分配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 |
可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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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 |
注以上资料除注明外,均为一份,申报时所有证件须出示原件 办理程序 1.领取申请书 2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 3.携带申请书等材料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申报 、付费 4.审查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标准 审查费每产品2200元,同一次同一类产品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2.依据 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第十三条(一)。 |
| 办理依据: |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2002年5月16日发布;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 2002年7月9日发布;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92号 2002年7月11日;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2号令) 2003年7月18日公布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通知》国家质检监函(2003)515号 2003年7月4日发布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家质检监函(2003)516号 2003年7月4日发布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家质检监函(2003)517号 2003年7月4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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