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第三方公证性地位; (二)申请的项目已有可依照执行并作为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检测能力上达到申请项目所依据的国内、国际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水平; (四)具有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场地(固定的、临时的或流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详见《上海市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申办手续: (一)书面申请函;(二)同意受理的,还需以下材料:《审查认可申请书》,并附质量手册、机构概况及筹建情况报告、申请授权检验的产品项目清单各一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目录;
  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每大项1--2份);
  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8、计量认证征询意见表。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委托中介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批准和发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每证10元,计量认证费每个机构12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评审所需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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