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认证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5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办理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申办对象资格: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5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咨询师或审核员(其中至少2人为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审核员)或同等资格的咨询人员; 3.符合有关认证咨询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合同评审、咨询项目策划与咨询实施计划编制、咨询提供过程、符合性审核、咨询机构人员管理与培训、分支机构的控制(存在时)、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文件与资料控制、保密、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 4.对特殊情况,具体条件由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申办手续:
1.申请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取得境外机构注册资格的审核员,需到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CNAT)资质核查,以取得审核员CNAT确认件。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填写《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
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申请书》及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
2.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材料不符合要求时,通知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再次提交仍然不符合要求时,退回《申请书》,向申请者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如仍有申请意向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2)材料符合要求时,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
3.正式接受申请后,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4.根据初审结果,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咨询机构初审合格推荐书》和《申请书》(不含附件);对初审不合格的,向申请者发出《认证咨询机构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5.国家认监委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发出《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并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送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
6.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将《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送申请者。
7.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者持国家认监委发出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到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进行审批。
8.申请者持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领取《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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