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本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获证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其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核查和产品检验 1.市质量技监局组成核查组,由受理部门观察员陪同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组应当及时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受理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 3.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市质量技监局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4.受理部门对核查记录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统一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5.对现场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总局或市局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受理部门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或市质量技监局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结果进行,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