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产品换
(发)证程序。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换(发)证通告,并在《实施细则》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下列资料,自〈实施细则〉宣贯后20日内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审查工作;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告知企业不符合项或整改期限,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复审通知单》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市许可证办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评审检查,并于〈受理通知书发放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3个月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其他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6、“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可组织对市质量技监局的评审检查结果进行抽查。
(二)由“全许办”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负责组织评审检查的产品换(发)证程序
1、市质量技监局发布换(发)证通告。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市许可证办提出申请: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市许可证办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审查工作;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告知企业不符合项或整改期限,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复审通知单》;
4、企业交纳申报费;
5、市质量技监局在《受理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交审查部;
6、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组织对各省、市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