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压力容器)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申办对象资格:
在本市安装的、属于《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管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申办手续:
1. 新压力容器(未投入使用前)的使用登记(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4)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贰份(填写好)。 2.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1)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及档案资料;(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贰份(填写好);(3)安全附件检验报告(4)安全操作规程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携带办证资料向办理部门申请;
2、审核申请资料;
3、办理登记、注册、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1)使用证:每台5元 (2)注册铭牌:每台2元 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涉(1992)177号"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办理依据: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5. 沪劳锅发(89)85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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