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和省级区域内承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办理时限: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天。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办对象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二)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三)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五)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
申办手续:

  (一)申请书1份。
  (二)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
  (四)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
  (五)考核项目表---检定项目1份;
  (六)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七)质量手册1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5个工作日。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决定不授权的,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收费标准为:每个机构考核(复查)费1500元。

  

办理依据: 《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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