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验收工作。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实施细则》。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此项行政审批包括区(县)级产品质检所提出申请;市质量技监局监督处受理;市质量技监局监督处组织验收;市质量技监局监督处报市质量技监局领导批准。
  区(县)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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