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授权)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主管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工作。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或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授权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上海市质检站(中心)受理、批准应当根据上海需要,按照授权的基本条件进行。基本条件包括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从业经历,技术能力,即人员、设施、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二 《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的基本条件》。 对于不同产品检验领域,市质量技监局可提出上海市质检站(中心)应满足的特殊条件。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行政审批的基本程序见附件一《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工作程序》。
上海市质检站(中心)授权审批工作不收费,授权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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