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本市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本市异地)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申请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4、检定人员数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及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6、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7、部分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产品扩项、到期复查和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部分考核)。 8、免于考核专题申请及属于企业变更、产品扩项及近二年政府计量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连续合格的单位凭证(适用申请免于考核)。 (二)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2、市局同意企业(或产品)更名免于型式评价函;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4、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5、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生产地址的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