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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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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处 |
| 受理范围: |
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准产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权利义务: |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赔偿的请求人为:(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3、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4、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部门记入笔录。受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受理部门应当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赔偿请求申请规定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受理地址: |
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306室 |
| 联系电话: |
021-54045231、54045500转 |
| 邮编: |
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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