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义务: |
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申请人依法履行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4.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5.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6.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7.违约责任;
8.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9.其他必要的约定。
质检机构享有的权利:
质检机构有权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质检机构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质检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二)质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处损耗品外,样品应当在仲裁检验终结后返还或者按有关约定处理。
(三)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申请人、当事人对仲裁检验报告提出的异议,并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