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
受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受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权利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 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二)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测的,申请人及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的职责: (一)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二)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部门范围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三)对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质量鉴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申请人、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有权终止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组织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二)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三)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备案。 (四)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当事人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
受理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1227号1109室
投诉电话: 54045500—2193
邮编: 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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