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
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二)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测的,申请人及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的职责:
(一)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二)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部门范围的;
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三)对质量鉴定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质量鉴定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申请人、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有权终止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组织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二)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三)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备案。
(四)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人、当事人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