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义务: |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查阅单上签名。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受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受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听取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
3、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案件产品的检验、鉴定要求,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结论一致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若检验、鉴定结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结论不一致的,该项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受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呈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