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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辖区内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法定标准;经授权修订、制定和发布地方性药品质量标准。
(三)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药品广告。
(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审批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五)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负责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六)负责药品非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审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单位;负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涉及计量认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监督管理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购销规则的实施;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
(九)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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