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执行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制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并指导新闻出版业的布局调整;制定新闻出版业的改革方案。
(3)负责审核或审批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单位的设立和变更。
(4)负责指导并依法审核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计划和选题;组织审读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
(5)依法管理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印刷市场;依法查处违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
(6)负责监督管理印刷业。
(7)负责实施著作权行政管理;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8)归口管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及对台、港、澳地区的合作与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本市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9)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