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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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负责本市国有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或审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产权变动等,并负责处理相关财务等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参与组建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型和经营控股型公司,审核国有产权运营主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报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
  对本市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组织收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根据政府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编制和管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制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考核和评价授权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选派本办代表参加有关监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
  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关于国资运行和监督的决定,负责全市国有资产运行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受市国资委的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向市级授权经营公司委派专职监事,与市级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签订任期合同,明确责任,根据实施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并向市委组织部、各大口党委提出奖惩意见;
  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遇有重大监督事项,专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境外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
  制订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评估项目的立项和评估结果的确认;
  审核区、县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方案并报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复议区、县国有资产的行政纠纷;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工作纪律
  在接待外来人员时,要热情规范,不准轻视、生硬;
  在工作规定的时间,要坚持岗位,不准迟到、早退;
  对于有法可依的事,要依法办理,不准徇私、舞弊;
  政策内可以办的事,要坚决办理,不准设卡、刁难;
  能够迅速办成的事,要及时办理,不准拖延、推诿。
  政策不允许办的事,要耐心解释,不准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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