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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工程、燃气管理及管线监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市政工程、燃气和道路综合管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市政工程和燃气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工程、燃气建设项目的前期技术储备;协调平衡综合管线计划。
三、负责编制市投资和市、区联建市政工程、燃气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汇总审核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四、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的建设、运行、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和储备器材的管理;对市政工程建设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城市和郊区城镇供气管理、燃气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燃气安全、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道路范围内各类综合管线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损坏事故的仲裁。
七、组织协调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的抢修,以及突发性事故的处理。
八、依据市政工程、燃气管理、管线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九、制定市政工程、燃气业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成果鉴定;制定市政工程、燃气、管线有关的技术规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推进行业现代化管理的发展。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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