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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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职责与工作纪律
管理职责

  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提出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
  (三)研究提出本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确定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布局;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贴息贴费标准,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计划。
  (五)负责落实粮食购销政策和收购计划;负责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业务和粮食仓库的产权与用途变更;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质量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
  (六)研究制定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市场;负责粮食收购、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批。
  (七)负责粮食供应管理;负责部队、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粮食供应及城镇居民粮藉管理工作。
  (八)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指导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教育培训;指导并推动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旅游宴请;
  (3)工作人员在公务中不得收受现金和有价证券;
  (4)工作人员在公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中纪委、市纪委对国家公务员的其它纪律和有关规定;
  (5)本处审核发证实行定址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它场合接待办事对象;
  (6)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工作顺序的规定,加强“收、审、批、发、存”程序环节上的监督,不得违章操作;
  (7)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泄露办证企业的有关经营内情;
  (8)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有亲友关系涉及,实行回避制度;
  (9)本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62877414,并聘请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为特约监督员;
  (10)本部门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礼貌用语,文明待人,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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